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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区法律援助处招募法律援助律师公告

招录通告编辑3个月前 (03-27)事业单位16

龙岗区各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法律援助律师结构、强化法律援助处律师库动态管理、全面提升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处工作实际,公开招募30名法律援助律师,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热爱法律援助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身体健康;

  (二)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在龙岗区属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且执业一年以上;

  (四)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且不存在正在被调查或处理的情形;

  (五)所在龙岗区属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及其负责人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或因市民投诉问题被区司法局或相关行业组织通报;

  (六)未曾有非正常原因退出市、区两级法律援助律师名册库的情形;

  (七)所在龙岗区属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推荐名额不得超过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总数的20%(执业律师总数以招募公告发布之日为准,采用向下取整的计算方式确定推荐名额,推荐名额不足一名的可推荐一名)。若律师事务所在库的法律援助律师人数超过20%的,则不再给予推荐名额,未超过的可以补足;

  (八)若龙岗区属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没有在龙岗区法律援助律师库的律师,则该律所的报名律师优先;

  (九)若报名人数超过招募名额,将根据报名律师的工作经验、志愿服务态度、岗位匹配度等进行综合评估,择优录取。

  二、报名方式

  (一)报名流程

  本次招募工作采取律师自愿提出申请,律师事务所集中报名的形式,不接受律师个人单独提交报名材料。

  (二)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3日16:00止。

  (三)报名材料

  1.《龙岗区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律师报名表》(附件1,需报名律师本人签字、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及加盖所属律师事务所公章);

  2.《龙岗区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律师报名汇总表》(附件2,需加盖所属律师事务所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

  4.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包含个人信息页、照片页、最后一次年度考核页);

  5.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提供不少于2份本人办理或协助办理的相关案件判决书)。

  请各律师事务所将报名材料扫描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区法援处邮箱:lgsffyc@lg.gov.cn,注明为XX律所法律援助律师报名材料,并将盖章签字的报名材料纸质件,于报名时间截止前提交到龙岗区法律援助处。

  三、法律援助律师职责要求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龙岗区法律援助处各项有关管理规定,积极履行法律援助律师职责,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更新业务知识,参加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完成指定法律援助业务课程的学习。服从龙岗区法律援助处工作安排,参与窗口值班、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案例信息材料撰写、公益普法宣传等各类法律援助工作。

  (三)窗口值班着装规范、服务热情、用语文明,耐心、细致、全面、准确、规范解答法律咨询;指导法律援助申请人填写表格,接收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材料名称及相关要求。

  (四)接受龙岗区法律援助处监督管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无正当理由不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按规定向龙岗区法律援助处和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及时办理结案归档。

  (五)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因过错导致受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援人损失;涉嫌行业违规违纪的,由相关单位作出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咨询联系人及咨询电话:姚琼晓,0755-28913128;            

  (二)联系地址:龙岗区吉祥路676号龙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三)本公告由龙岗区法律援助处负责解释。

  附件:1.《龙岗区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律师报名表》

             2.《龙岗区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律师报名汇总表》

  深圳市龙岗区法律援助处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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